要是企业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下,债权人通常觉得进行追债没有希望,可不晓得实际上法律给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里追究股东、高管这类人员责任的权力,并且这有可能是达成债权的关键突破之处 。
股东出资责任追究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来看,要是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并且受让人对这种情况是知晓的,如此一来受让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即便原股东已经离开了,债权人依旧能够向知情的受让人追讨出资款。在2023年浙江的某个破产案例当中,管理人成功地向知情受让人追回了未缴的出资500余万元,有效地增加了破产财产。
不是股权受让人,原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会因为股权转让就被免除。管理人能够借助诉讼让原股东在没出资的范围里对公司债务担负责任。这种追究责任的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给债权人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管理人诉讼代表权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作出规定,表示管理人具备代表企业去参加诉讼的职权,这一规定致使管理人能够主动发起诉讼,借此追回被侵占的财产,在北京某破产案件里的管理人曾经代表企业提起32起诉讼,从而成功追回资产接近2000万元 。
管理人所拥有的诉讼代表权,并非仅仅局限于国内诉讼范畴,还涵盖着涉外仲裁领域。于深圳发生的一起跨境破产案件当中,管理人凭借该项规定,参与到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相关程序里,最终成功为企业追讨回境外应收账款达800万美元。
追回出资职责
有一种规定,名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它明确了管理人追回出资的职责。这就表明,追回股东未缴的出资,对于管理人而言,不只是一种权力,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在上海的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件当中,由于管理人没有及时去追缴股东的出资,所以后来被债权人起诉,进而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就管理人而言,其进行追缴出资所涉及的范围涵盖了应当予以缴纳的注册资本,还包括已经被抽逃的出资,以及存在出资不足情况时的差额部分。而此项职责能够得以有效履行,这直接关联到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取更多清偿。
非正常收入追缴

按照《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有种权力去追回,那种高管凭借职权而获得的非正常收入,以及被侵占的企业财产。这里面涵盖了,那种远远高于市场水准的薪酬,和违规发放的奖金之类。可以看到,如同在2022年,关于江苏的某制造企业出现的破产案件里,那位管理人成功地把高管超额薪酬给追回来了,金额达到300余万元。
不正常收入的认定不光考量金额的大小,还留意决策的程序是不是符合规定。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高额薪酬,就算已经给付了,管理人也有可能要求退还。
不当行为撤销权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中,规定了管理人对于破产前一年时间以内,不当行为所拥有的撤销权,这涵盖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还包括以明显不合乎合理范畴价格,进行交易等等此类行为,湖北那里某零售企业,在破产之前,以明显处于较低价格处置资产,后来,最终被管理人成功予以撤销 。
当涉及破产前六个月以内针对个别债权人所进行的偏颇性清偿时,管理人能够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来主张撤销,此项权利对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是有帮助的。
清算责任追究
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之后,股东跟董事等那些清算义务人,没有及时去组成清算组来进行清算,进而使得财产出现贬值、流失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当中,有股东因为没有及时进行清算,最终被判决要去承担将近千万元的赔偿责任 。
在破产程序里,要是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之类的拒不递交财务资料,或者妨碍清算工作,那么管理人能够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对应的责任。这样的责任追究,有效地遏制了相关人员借助拖延清算,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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